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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尚凤娇、刘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尚凤娇,刘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555号原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557209。法定代表人:康志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兰,该公司职员。被告:尚凤娇,女,193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军,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凤娇、刘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0.5元,减半收取计38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韶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星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