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东阳市白云伦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白云伦仙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515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白云伦仙副食店,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金星小区(金黎明家)。经营者:黄叔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白云伦仙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