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9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陈应祖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祖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9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应祖,男,汉族,1970年5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东川区,小学文化,农民,住昆明市东川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应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某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应祖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七八月份,被告人陈应祖在东川区红土地镇仓房村的一个养猪场打工期间,以200元的价格向在一起打工的一不知名的贵州籍男子购买了一支用射钉枪改装过的疑似枪支,一直摆放在家中用来打鸟。经人举报,民警在被告人陈应祖家中查获该疑似枪支。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具备以火药为动力正常击发钢珠的条件,构成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应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枪支一支,证人毛某、苏某2、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应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应祖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陈应祖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应祖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应祖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