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俞国龙、孙明明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龙,孙明明,蒋元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刑初512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国龙,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因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明明,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无业。因在电玩城从事赌博机维修于2012年5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因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蒋元辉,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因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6]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国龙、孙明明、蒋元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国龙、孙明明、蒋元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俞国龙在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生活广场三楼F304商铺“艺舞成名”动漫城设立暗房,并在暗房内摆放四台“齐天大圣”赌博机(每台有2个操作单元)、四台“六狮王朝”赌博机,以上共计12个操作单元。被告人俞国龙雇佣被告人孙明明、蒋元辉负责赌博机房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被告人孙明明负责上分、下分和收退款,被告人蒋元辉负责望风、招揽客人,并由两人在白天将赌博机搬入仓库掩藏,夜晚摆放在暗房内用于经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国龙、孙明明、蒋元辉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国龙、孙明明、蒋元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经过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0月份,被告人俞国龙租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生活广场F304号商铺经营“艺舞成名”动漫城期间,在动漫城内私设暗房,并在暗房内开设赌博机房,摆设四台“齐天大圣”赌博机(每台有2个操作单元)、四台“六狮王朝”(每台有1个操作单元)赌博机,供人参与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俞国龙雇佣被告人孙明明、蒋元辉负责赌博机房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被告人孙明明负责上分、下分、收钱和退款,被告人蒋元辉负责望风、招揽客人,两人在白天将上述赌博机搬入仓库掩藏,夜晚摆放在暗房内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12月22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对该动漫城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上述八台赌博机。经检测,现场查获的四台“齐天大圣”赌博机(每台有2个操作单元)、四台“六狮王朝”赌博机中的12个操作单元,均具有上分、下分、加分、荧屏计分和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功能。2015年12月22日,公安民警至安徽省立第二人民医院将被告人孙明明抓获,后在合肥市公安局七里塘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俞国龙抓获,当晚,被告人蒋元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国龙、孙明明、蒋元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租赁合同、视听资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许某、宋某、孙明明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国龙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艺舞成名”动漫城期间开设赌博机房,设置八台赌博机(共计12个操作单元),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并雇用被告人孙明明、蒋元辉负责赌博机房的日常经营管理,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俞国龙出资租赁房屋、购买赌博机,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明明、蒋元辉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元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俞国龙、孙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国龙、蒋元辉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明明曾因在电玩城从事赌博机维修受过行政拘留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可从严惩处。被告人孙明明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时间(36天),应折抵刑期。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国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明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36日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蒋元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俞国龙、孙明明、蒋元辉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查获在案的八台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明霞审 判 员 张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婕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