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占运、黄记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占运,黄记山,常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特别授权代理),男,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员工,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吴占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黄记山,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常建华,男,住山东省鄄城县。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占运、黄记山、常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1245由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周 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