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商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占运、黄记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占运,黄记山,常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1503号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特别授权代理),男,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员工,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吴占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黄记山,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常建华,男,住山东省鄄城县。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占运、黄记山、常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1245由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周 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