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作龙诉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作龙,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231号原告孙作龙,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张小军,男,汉族。原告孙作龙诉被告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盛洁独任审判。审理中,本院按照立案时原告孙作龙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被告张小军地址寻找被告张小军无果。本院认为,原告孙作龙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作龙的起诉。诉讼费75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