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伟伟吴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伟吴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87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雄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3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在广东省韶关市向他人(另处理)购买了1本以其为持证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2014年12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驾驶粤T×××××号小轿车在中山市东升镇××裕民社区××德兴街××11号对开路段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随后,从其身上缴获上述驾驶证。经调查,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所持的驾驶证系伪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工作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裕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缴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回复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证人朱某2乙的证言、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伟伟吴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宏图人民陪审员 梁轩泉人民陪审员 孙耀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区伟杰黄雪仪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