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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5077号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黄新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林,北京万思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培,男,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法定代表人:吴建顺。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春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