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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淑杰诉讼、仲裁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徐淑杰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366号原告: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李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群,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淑杰,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淑杰诉讼、仲裁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