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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国太、洪岩刑事审判庭移送贪污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太,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41号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太,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通化县人。被执行人:洪岩,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满族,通化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太、洪岩刑事审判庭移送贪污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佳峰审判员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