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国太、洪岩刑事审判庭移送贪污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太,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41号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太,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通化县人。被执行人:洪岩,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满族,通化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太、洪岩刑事审判庭移送贪污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佳峰审判员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