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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丽、王晓晓诉被告王宏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丽,王晓晓,王宏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112号原告孙秀丽,女,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原告王晓晓,男,1985年6月11日生。被告王宏波,男,1971年3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德利,男,1960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丽、王晓晓诉被告王宏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丽、王晓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秀丽、王晓晓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