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温举兰与李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330号本院在执行温举兰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