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张祥与唐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唐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404号原告:张祥,男,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唐岳伟,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张祥与被告唐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张祥负担。审 判 长 倪晓锋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张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