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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张祥与唐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唐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404号原告:张祥,男,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唐岳伟,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张祥与被告唐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张祥负担。审 判 长  倪晓锋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张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