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巴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永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933号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维治,系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培斌,系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梅,系该中心出纳。被告:巴永峰,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巴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永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2099元,由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