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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陶玉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2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玉龙,男,1973年7月23日,进城务工人员。2016年1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经枞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玉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2时20分,被告人陶玉龙驾驶苏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枞阳县官埠桥镇官埠桥大酒店路段时,碰撞行人李某,造成李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陶玉龙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陶玉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陶玉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玉龙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陶玉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告人陶玉龙驾驶属其所有挂靠在无锡宝飞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苏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送货途中,于12时20分许沿S22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枞阳县官埠桥镇官埠桥大酒店路段时,碰撞行人李某(男,2007年6月20日生,住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官桥村金鸡组07号),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陶玉龙即停车报警并陪同家属将李某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后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玉龙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玉龙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的亲属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的亲属收到赔偿款后出具谅解书,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平面图、事故照片,尸体检验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告人陶玉龙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玉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陶玉龙于事故发生后停车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并等待交警部门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陶玉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对陶玉龙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陶玉龙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玉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琦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