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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万春与高广祥、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春,高广祥,张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760号原告:刘万春,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浩,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广祥,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春雷,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春诉被告高广祥、张春雷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刘万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万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刘万春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