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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蒋金秀与韩行国、赵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秀,韩行国,赵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蒋金秀。委托代理人姜岩、苗玉敏(实习)。被执行人韩行国。被执行人赵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金秀与被执行人韩行国、赵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