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蒋金秀与韩行国、赵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秀,韩行国,赵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蒋金秀。委托代理人姜岩、苗玉敏(实习)。被执行人韩行国。被执行人赵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金秀与被执行人韩行国、赵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