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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诉刘国胜、李亚萍、尤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刘国胜,李亚萍,尤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234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负责人黎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凯玲,女,该公司信贷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珊,女,该公司信贷员。被告:刘国胜,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永安小区。被告:李亚萍,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运建小区.被告:尤福军,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太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与被告刘国胜、李亚萍、尤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借款合同号为L22082014000080的借款合同,被告刘国胜、李亚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191.04元,利息18452.25元,本息合计109643.29元;2、此后利息顺延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直至给付之日止;3、被告尤福军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个人身份信息。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无法确认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00元,退回给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莉审 判 员  田冬梅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