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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华容县华惠便利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容县华惠便利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北路。法定代表人邹远见,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育红,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西街*组。被执行人华容县华惠便利店,经营场所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容大道。经营负责人周蓉,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万庾镇新民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华人社监理字(2016)第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华容县华惠便利店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询问,经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华容县华惠便利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一、责令华容县华惠便利店在收到华人社监理字(2016)第06号行政处理决定后五日内报送劳动保障各项资料,依法和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对华容县华惠便利店予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华人社监理字(2016)第06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华人社监理字(2016)第06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永红审判员  熊纪红审判员  张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