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顾某甲及第三人李某某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顾某甲,李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821号原告:顾某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吉林诚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甲,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第三人:李某某,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顾某甲及第三人李某某花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7元,减半收取4628.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