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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覃勇与刘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勇,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覃勇,男,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镇四坪村二组村民。被执行人刘丹,女,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太平镇官屋村二组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万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