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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东港市东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东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绚丽。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17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55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