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苏明兆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明兆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字第3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明兆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平山连云开发区经七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陶文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林,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卜弋泰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潘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富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波、张贵,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明兆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明兆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明兆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诉人江苏明兆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801.5元,由上诉人江苏明兆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