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亚萍和被执行人樊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萍,樊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萍,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苗坡路25号。被执行人:樊帆,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一路1号内112楼1单元1层1号。本院在执行张亚萍和樊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樊帆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