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昊宇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曾渝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昊宇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曾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419号原告:攀枝花市昊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736号。法定代表人:刘长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斌,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曾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畅巷3号1栋1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沈仕芳,该公司经理。原告攀枝花市昊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曾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曾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昊宇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昊宇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昊宇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19元,减半收取计2609.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昊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国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