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葛文娣与王坚、杭州金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文娣,王坚,杭州金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923号申请执行人葛文娣,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王坚,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金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18幢A区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3991988。法定代表人王坚。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0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文娣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王坚、杭州金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尚有案款230000元未支付。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坚、杭州金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8执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