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通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优联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富枫邦家具有限公司、陈国球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283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通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优联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富枫邦家具有限公司,陈国球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2831号原告:东莞市大通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傅素仙,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笔锋,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优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覃枫杰。委托代理人:陈国球,该公司职员,即被告陈国球。被告:广州市富枫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B6799J。法定代表人:陈国球,即被告陈国球。被告:陈国球,住广东省清新县。原告东莞市大通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优联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优联公司)、广州市富枫邦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富枫邦公司)、陈国球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嘉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笔锋、被告兼优联公司委托代理人、富枫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国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16年3月至5月期间,原告应优联公司的要求为其送去各种不同规格的装饰材料,并由富枫邦公司开出银行支票保证相应的货款的支付,付款期限为60天。为此,原告先后为优联公司送去各种不同规格的装饰材料,合计价款总额为460800元;富枫邦公司也先后给原告开出458909元的银行支票。但是,待原告到期去银行要求付款之时,才发现上述支票均为空头支票。事后,虽原告与优联公司、富枫邦公司及陈国球多次协商,优联公司、富枫邦公司及陈国球都以拒不支付原告的上述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富枫邦公司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也就是说,富枫邦公司有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458909元的义务。同时根据原告调查得知,富枫邦公司广州市富枫邦家具有限公司股东为陈固球个人(自然人)独资公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自然人股东陈国球应对富枫邦公司广州市富枫邦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陈国球陈国球应对富枫邦公司广州市富枫邦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优联公司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60800元;2.富枫邦公司、陈国球应对优联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货款负共同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优联公司辩称:1.确认尚欠被告460800元;2.因经营困难,遂请求原告准许逐月分期偿还。被告富枫邦公司辩称:确认开出458909元支票,但这些支票我方应优联公司的要求是开给优联公司,至于优联公司转交谁,我方并不知道,不存在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被告陈国球辩称:我是富枫邦公司的股东,同时为优联公司的员工之一。我与原告并不认识,没有与原告建立任何合同关系,我不同意负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优联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优联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60800元。优联公司通过向原告给付支票的方式支付货款,涉讼共11份支票,票面金额458909元,均由富枫邦公司开出,票据号码分别为59338465、59338471、59338474、59338475、5959338801、59338802、59338803、59008805、59668807、59998808、60328809。富枫邦公司开具上述支票时,票面收款人栏均留空。又因原告需要向他人履行付款义务,故在收取涉讼支票后,在收款人栏填写相关债权人名称,然后将支票给付相关债权人,譬如东莞市沙田长华木制品经营部、东莞市厚街昊宇装饰材料店、东莞市高埗荣达粘剂厂、东莞市厚街杨海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华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金顺木业经营部、广州市增城热海洋太阳能热水器经营部、东莞市厚街红树林木业经营部等。其后,该批债权人因无法向银行兑现支票而将支票退回原告并向原告另行主张付款权利,原告付款后取回上述票据,遂具状诉诸本院而成讼。另查明,优联公司与富枫邦公司之间存在以下关联:1.陈国球确认其系富枫邦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优联公司员工,其设立富枫邦公司是便于承包优联公司的部分工序以经营。此外,本院涉优联公司案件与本案同期的有(2016)粤0115民初2888-2890号等三案,可印证优联公司将工序分包的经营习惯;2.陈国球又确认富枫邦公司的财务人员黄某负责开具涉讼发票,黄某同时为优联公司的股东之一。本案在庭审中,本院归纳原告与优联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富枫邦公司之间存在票据关系,原告均不持异议,本院已向原告释法: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针对同一笔款项,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或票据关系进行主张,原告须择一法律关系本院方进行进一步实体处理。原告经考虑后,选择基于票据关系主张救济。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举证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首先关于涉讼支票,本院认为其记载事项均合法,故所涉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内均合法有效。一、关于票据基础关系。经审查,优联公司向原告给付支票,是用作支付材料价款,故本案票据关系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及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本案票据基础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从而原告的票据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优联公司答辩确认尚欠原告4608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产生约束力的自认法律行为,本案予以确认。二、关于票据追索权。已查明涉讼票据11份系富枫邦公司向优联公司开出,优联公司取得后,用于支付原告价款,原告取得后,用于向其债权人支付价款,原告债权人无法兑现,遂向原告行使追索权,实现权利后将支票返还原告,原告遂持有各支票原件向各被告主张票据权利。换言之,应认定原告是涉讼支票的持有人,富枫邦公司是涉讼支票的开票人,优联公司是原告前手。因此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优联公司及富枫邦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故原告对优联公司及富枫邦公司行使诉权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优联公司既是原告前手,同时,其亦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相对方,基于其法律地位竞合,其自认尚欠原告460800元,应予采纳,故原告请求优联公司支付该款,应予以支持。但是,关于票据号码为59338465及59668807的支票,原告并未向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告针对该两份支票不得对富枫邦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因此,原告有权向富枫邦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金额仅为余额392579元。三、关于陈国球应否在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清偿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其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为两点:一是公司举债,二是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本院认为,陈国球不应在本个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为:富枫邦公司与原告并无任何业务往来,并不对原告直接举债,其在本案承担责任仅因开具票据而派生的票据责任,即实际举债者优联公司将富枫邦公司所开具票据用作支付原告款项。因富枫邦公司不直接向原告产生债务,故股东陈国球不具备向原告自我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法理基础。故本个案中,原告欲诉请陈国球承担股东直接连带承担公司债务,不应适用举证倒置规则,应参照适用一般公司的审理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暂未举证证实陈国球的财产与富枫邦公司财产混同。故本案富枫邦公司的票据责任不能直接扩大至由股东陈国球连带承担。如富枫邦公司怠于向原告履行票据义务的,或原告有新证据的,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案中,优联公司自认债务,为自己设定了清偿义务,故优联公司的债务自认法律行为与富枫邦公司的票据责任相互形成了债的加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优联家具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东莞市大通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60800元;二、被告广州市富枫邦家具有限公司应在392579元的票据金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广州市优联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大通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06元,由被告广州市优联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富枫邦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