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翟旻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900号被执行人翟旻,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押。因被执行人翟旻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翟旻判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