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5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柳某与葛进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葛进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089号原告:柳某,男,2009年10月20日生,住东台市。法定代理人:柳安平(系柳某之父),1981年4月29日生,住东台市。法定代理人:胡小燕(系柳某之母),1980年3月27日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进华,南京福润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40948346,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大厦2幢101、704-709室。负责人:陈新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龙雷,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某与被告葛进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柳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