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9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郑增巧与张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增巧,张子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2859号原告:郑增巧,男,1956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张子忠,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郑增巧与被告张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郑增巧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增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增巧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郑增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