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7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姚大胜与俞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大胜,俞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大胜,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兵,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姚大胜因与被上诉人俞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大胜于2016年10月25日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姚大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大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姚大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刘 凡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