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杨光华,王秀芳,乔占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光华,王秀芳,乔占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华,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XX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芳,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建华区缘通基础工程施工处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玉坤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居民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占源,户籍地齐齐哈尔市,现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仕林国际。上诉人杨光华因与被上诉人王秀芳、乔占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光华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杨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光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上诉人杨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铁滨审判员 杨志欣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鹤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