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黎四川与被告罗忠艳、肖勇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四川,罗忠艳,肖勇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民初1224号原告黎四川。被告罗忠艳。被告肖勇光。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黎四川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承包了被告在冷水江市博长商业广场七栋三楼的新房装修,承包款为54000元,但被告支付22000元后便不再支付余款。后经双方协商,签订了《续装修房屋合同》,约定房屋装修事项,被告随即支付了2000元给原告,原告顺利完成房屋装修全部工程项目,但被告却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搪塞原告,拒付装修款。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续装修房屋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忠艳辩称:原告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门、吊顶、墙漆、电视柜、橱柜、电灯等均未达到要求,电视墙也没有做,且原告用原本属于被告的材料制作衣柜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2500元。上述问题被告与原告一再交涉,但原告再未上门进行修复,所以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被告肖勇光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告黎四川承包了被告罗忠艳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博长商业广场七栋三楼的新房装修,双方口头约定该新房装修包括室内所有的家具、门、油漆、涂料、墙面漆、厨厕吊顶、厕所门、衣柜移门、电热水器、橱柜门等装修项目,承包款为54000元。2015年上半年,在原告将装饰工程进行至刷完涂料后(门、油漆、客厅吊顶、橱柜等项目已将完成),因工程质量及价款问题,房屋装修停工。停工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装修款22000元。2015年7月13日,原告黎四川(乙方)与被告罗忠艳、肖勇光(甲方)签了《续装修房屋合同书》,合同确认了前述口头约定事项,并约定:“一、甲方承诺现在支付人民币2000元,乙方即刻复工,并保证施工质量合格。二、甲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乙方工程款,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在入住之前提出,乙方配合整改好。甲方入住装修完的新房后,即视同验收完工,并且认定乙方装修工程合格。三、甲方人员入住新房后必须无条件按合同履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完定工程款。四、双方之中任一方如违反合约,不遵守或拖延履行上述条款的,违约方将承担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全部费用及损失。五、工程余款付款方式,经双方共同协商,2015年7月30日付乙方2000元人民币,余款还欠30000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为2016年2月5日前付15000元,第二次付款为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余款15000元。乙方承诺给甲方房间印花,质量保证维护一年。”该合同签订后,被告肖勇光、罗忠艳支付给原告2000元。2015年11月,被告罗忠艳入住前述房屋,剩余30000元装修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续装修房屋合同书》以及原告黎四川与被告罗忠艳的当庭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黎四川与被告罗忠艳、肖勇光于2015年7月31日在签订的《续装修房屋合同书》,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被告罗忠艳主张原告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吊顶、电视墙没有按约制作。但合同中未包含电视墙的制作,同时,前述合同双方签订于装修工程已完成刷涂料步骤,房屋装修项目中的门、油漆、吊顶、涂料装修等项目均已完成,且依合同约定如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需在入住前提出,现被告已入住装修房屋,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答辩意见,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被告罗忠艳、肖勇光入住房屋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罗忠艳、肖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黎四川装修工程欠款3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罗忠艳、肖勇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思雪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人民陪审员 伍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