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6)豫0185执1878号申彩霞、郭素琴、任远航、任科霖、任玉琳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彩霞,郭素琴,任远航,任科霖,任玉琳,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申彩霞,女,193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素琴,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远航,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科霖,男,200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玉琳,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白坪乡西白坪村。申请执行人申彩霞、郭素琴、任远航、任科霖、任玉琳与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腾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