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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韩小宁与徐兵、施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宁,徐兵,施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731号原告:韩小宁。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兵。被告:施慧林。原告韩小宁与被告徐兵、施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韩小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小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小宁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韩小宁负担。审 判 员 杨 金 柏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人民陪审员 李 云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陈(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