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韩小宁与徐兵、施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宁,徐兵,施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731号原告:韩小宁。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兵。被告:施慧林。原告韩小宁与被告徐兵、施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韩小宁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小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小宁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韩小宁负担。审 判 员 杨 金 柏代理审判员 康 慧人民陪审员 李 云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陈(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