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2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建伟与倪玉华、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伟,倪玉华,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375号之一原告:黄建伟。委托代理人:俞星红。被告:倪玉华。被告:张毅。委托代理人:陈豪杰,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伟诉被告倪玉华、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原告黄建伟负担。审 判 长 程 睿代理审判员 王潇潇人民陪审员 过双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署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