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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2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建伟与倪玉华、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伟,倪玉华,张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375号之一原告:黄建伟。委托代理人:俞星红。被告:倪玉华。被告:张毅。委托代理人:陈豪杰,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伟诉被告倪玉华、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原告黄建伟负担。审 判 长  程 睿代理审判员  王潇潇人民陪审员  过双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署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