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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马克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马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昆明市青年路383号华一广场四、五楼。负责人:杨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舟、陈朝晖,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克伟,男,回族,1967年4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马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4833.58元、未受偿人民币24833.5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