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宁宁与吴艳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宁宁,吴艳辉,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235号原告沈宁宁,男,1986年1月28日生。被告吴艳辉,男,1979年5月21日生。被告XXX,男,1976年6月8日生。原告沈宁宁与被告吴艳辉、X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沈宁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宁宁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沈宁宁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