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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宁宁与吴艳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宁宁,吴艳辉,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235号原告沈宁宁,男,1986年1月28日生。被告吴艳辉,男,1979年5月21日生。被告XXX,男,1976年6月8日生。原告沈宁宁与被告吴艳辉、X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沈宁宁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宁宁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沈宁宁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