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敏仪与韩广宏婚姻家庭纠纷2016执249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仪,韩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491号申请执行人:徐敏仪,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韩广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海法少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广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广宏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一辆。二、责令被执行人韩广宏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嘉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