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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秦志杰、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志杰,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秦志杰,男,1984年4月12日生。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贾琦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志杰与被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依据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51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51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