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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樊同林与樊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同林,樊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353号申请人:樊同林,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长城花园2-3-6室。被执行人:樊同英,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十涧西路桥头加油站旁院内。本院在执行樊同林与樊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樊同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樊同英偿还樊同林欠款2011400元,但被执行人樊同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樊同英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有执行债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樊同英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执行债权2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陶继山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米 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