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受祥与被告何远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受祥,何远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707号原告:蒋受祥。被告:何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受祥诉被告何远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受祥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远福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远福起诉,是其对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受祥撤回对被告何远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受祥负担。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