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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佳顺与王武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佳顺,王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恢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佳顺,居民。被执行人王武发,居民。申请执行人吴佳顺与被执行人王武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环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武发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佳顺于2016年6月12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恢34号。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武发无能力兑现,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武发名下位于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观帝路85号房屋一栋。2016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吴佳顺书面向本院提出先自行找王武发协商解决,暂不对查封财产作评估、拍卖处理,同意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执行。因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王武发继续清偿,如双方协商无法处理案件时,申请执行人再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恢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李志文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