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李兆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李兆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63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告李兆龙,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中海国际社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李兆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盛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