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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陈智勇、蔡晓明、曲云升、王春兰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陈智勇,蔡晓明,曲云升,王春兰,李雪松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130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希臣,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东前,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被告:陈智勇(借款人),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无职业。被告:蔡晓明(借款人配偶),女,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大庆石油管理局机关科技处退休职工。被告:曲云升(抵押人、担保人),男,汉族,1939年11月19日出生,大庆石油管理局技术实业公司生活科退休职工。被告:王春兰(抵押财产共有人),女,汉族,1948年10月30日出生,大庆油田采油一厂一矿职工。被告:李雪松,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无职业。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陈智勇(借款人)、蔡晓明(借款人配偶)、曲云升(抵押人、担保人)、王春兰(抵押财产共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因被告下落不明,送达困难,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