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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和生与闫鼎松、赵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和生,闫鼎松,赵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赵和生,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闫鼎松,男,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赵桂红,女,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和生申请执行闫鼎松、赵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赵和生同意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除夕前归还借款,本院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