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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曾丽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丽莉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11民催3号申请人:曾丽莉,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斌、赵宸一,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曾丽莉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曾丽莉持有的海银股字第02250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书(持有股份:贰万叁仟柒佰捌拾肆股;每股面值:壹元)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曾丽莉有权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书。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曾丽莉负担。审判长 张 捷审判员 郑玉玲审判员 薛文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