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唐登高与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登高,谢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2448号原告唐登高。被告谢勇,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虎头乡红花村七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登高诉被告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登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登高承担。审判员 骆建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