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童与沙坪坝区亮辉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童,沙坪坝区亮辉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404号原告:刘童,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沙坪坝区亮辉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负责人胡亮,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童与被告沙坪坝区亮辉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童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刘童负担。审判长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