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乾安县通达驾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乾安县通达驾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128号申请人: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陪陪。委托代理人:曲天洋被申请人:乾安县通达驾校代表人:郭长君。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收到申请人申请,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三辆捷达教练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三辆捷达教练车予以扣押。。扣留期限为二年。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将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自: